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郭建興
被 上訴人 林挺正
林挺安
林桂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8,547元【計算式
:(476萬2,200元/1963.4平方公尺)×(311.74+1)平方公尺=7
5萬8,5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