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14號
原 告 賴文彬
訴訟代理人 柯宗賢律師
被 告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山
訴訟代理人 林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2年3月31日 宣判,惟因兩造間有成立調解之望,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 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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