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26號
SLDV,111,訴,1226,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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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6號
原 告 徐惠珠
徐惠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
被 告 徐建忠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複代理人 徐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有尚待調查之事實,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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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