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6號原 告 徐惠珠 徐惠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被 告 徐建忠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複代理人 徐子晴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有尚待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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