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38號
SLDV,111,補,938,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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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健康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王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47萬4,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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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