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37號
SLDV,111,補,1437,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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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李桂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德基西湖站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5所載事項。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 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同法 第116條第1項第1、2款亦有明定。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 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欠缺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事項,其起訴之程 式顯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 應一併補正如附表編號5所載事項,俾本院送達書狀繕本予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陳報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倘係金錢,可記載為:被告…應給付〈或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依據,應具體列出條號)。 2 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3 補正起訴狀上所載被告朱書賢朱燕瑢、卓孟蓁卓孟璇、卓名材、文德郵局劉美貝、中華賓士員工良福、聯邦銀行何昕子邵雨薇之住所或居所。 4 補正起訴狀上所載被告肯德基西湖站、玉山銀行DB卡、中國信託人壽、國泰人壽之完整公司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5 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及補正狀(含證物)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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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