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97號
SLDV,111,補,1397,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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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周韋呈
陳吉雄
被 告 郭禮仁

葉菜
郭禮華
郭禮慶
郭碧連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 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 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 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再 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 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 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 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 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 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 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 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



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 。
二、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起訴請求:㈠被告 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5/10000(下稱 系爭土地),暨其上同段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00巷0弄0號0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系 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民國10 2年1月25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 告郭葉菜應將102年1月25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被告五人公同共有。經核被告即債務人郭禮仁 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26,538元,及自94年11月2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原告之債權計算至本件起 訴即111年11月9日,共計561,604元(計算式:126,538+227 ,009+136,505+1,152+43,099+27,301=561,604,小數點以下 4捨5入)。而郭禮仁就被繼承人郭詩棟之遺產應繼分為1/6 ,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 地同弄1號2樓房地,於111年6月9日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為8 2,478元,又系爭房屋面積合計為81.23平方公尺(計算式: 68.47+12.76=81.23),則郭禮仁繼承系爭房地應繼分之價 額為1,116,615元(計算式:82,478×81.23×1/6=1,116,615 ,小數點以下4捨5入),依前揭說明及裁定意旨,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561,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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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