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44號
SLDV,111,消債清,44,2023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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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債 務 人 高明玉高瑞英
代 理 人 高傳盛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2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另加計
本件清算程序預估之管理人報酬、鑑價費用、不動產分割訴訟裁
判費等必要費用,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52,73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一:
㈠郵務送達費部分:8,600元〔計算式:43元×25次×(7+1)人=8,6
00元〕。
㈡債務人因繼承取得坐落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提起分割公同
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24,6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
),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㈢附表二所示不動產鑑價費用5,500元(見本院卷第343頁)。
㈣清算程序管理人費用35,000元。
㈤合計:52,730元(計算式:8,600元+4,630元+5,500元+35,000
元-1,000元=52,730元)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6 公同共有 1/9 (應繼分1/6)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2 3 臺北市○○區○○段○○段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一樓:39.9 二樓:23.1 ㈠編號1、2土地112年公告土地現值皆為324,000元。 ㈡編號3房屋依臺北市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為900,711元。 ㈢債務人主張其就上開不動產潛在應有部分比例為1/54(見本院卷第176頁)。 ㈣分割共有物訴訟標的價額: 〔324,000元×(66+2)平方公尺+900,711元〕×1/54=424,680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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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