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88號
原 告 裕豐行即楊昀庭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王家珍
張正宗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4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4 萬3400元本息,嗣迭次變更聲明後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85萬3400 元本息,主張被告王家珍侵 占貨款金額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 第16913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26號起訴書附表1所示,惟該 起訴書附表1序號1關於鑫祥陽汽車部分,原告之前主張此部 分現金侵占11萬元,與起訴書記載金額及此部分係匯款至被 告張正宗帳戶,不同,且此部分起訴書所載被告王家珍侵占 鑫祥陽汽車貨款時間及金額,亦與卷附存摺及交易明細不符 ,請原告5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又原告既 然擴張聲明,利息起算日一併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 ,似有未洽,請斟酌是否更正(書狀請附繕本,俾利本院送 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