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
債 務 人 林鳳凰即林雨溱即林歐玲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貳萬肆佰捌拾捌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 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自民國111年9月22日17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 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共計8人,卷附本院111年11月24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 (見本院卷第78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2年3月1日公 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佐諸債務人所有之存款、保德信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 解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0,488元,有債務人所提存簿影 本及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書在本院110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352號卷可參(見聲證16至18、聲證48至55 )。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上開財產之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 列編號之保單等情,為減少手續費支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 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以債務 人提出20,488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本件清算 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 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2年3月1日函知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 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1 存款 5,546元 2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 14,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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