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61號
SLDV,111,司執消債清,61,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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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債 務 人 彭光耀即彭自強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47號裁定自民國111年7月12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 見本院卷第4 頁)。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 及債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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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