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
債 務 人 張鈺琳(原名張雯慧)
代 理 人 林忠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45號裁定自民國111年6月21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 見本院卷第3頁)。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 及債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