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黃鈺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棟樑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向第
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經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為一
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僅就其敗訴部分中之新臺幣(
下同)128,815元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1
28,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