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82號
SLDV,110,訴,1682,2023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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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何佳音
被 告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引陞(原名:游禪智
被 告 游耀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所為
所為之110年度訴字第168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4中利息起算日(民國)欄第一列關於「自111年1月1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0年1月1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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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