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洪聖翔
被 告 王晉維
高至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