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93號
SLDM,112,金訴,93,202303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哲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哲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芷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