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38號
SLDM,112,金簡,38,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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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哲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8484號、111年度偵字第18857號、111年度偵字第1988
3號、111年度偵字第20008號、111年度偵字第20181號、111年度
偵字第2020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569號至第1577號),暨移送
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2366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
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金訴字第93號),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哲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哲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 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 己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 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 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初之某日,將 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下 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 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以本案帳戶為工具,分別向告訴人晉立祥、李宜謙、甘 冬紅、張素璉蔡奉錦、陳冠霖、劉美玉廖福堂張珮慈黃泓諭蕭碧娟江國貴吳麗貞劉鳳婷周錦慧、吳 慶明、洪宥慧林美玲、戴紫婕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帳戶(詳細告訴人及詐騙經 過,均如附表所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款項與犯罪之 關聯性。
二、前開事實,除已據被告於本院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時坦承 不諱外,復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相關證據在卷可稽 ,足見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 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以 ,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詐欺所得之洗錢不確定故意,將 其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使前開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 案帳戶內,款項旋遭轉出一空,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其所提 供之本案帳戶可能作為對方犯詐欺罪而收受、取得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並因此遮斷金流而逃避追緝,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 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二)被告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單一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詐騙前開告訴人之財物,並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 處斷。
(三)被告係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洗錢犯罪,應依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就幫助洗錢罪 部分,依法遞減其刑。
(四)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3669號移送併 辦部分(即附表編號17至19),因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 實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爰審酌被告輕率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 為犯罪工具,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且幫助詐欺集團掩飾 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 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 序,實屬不該。兼衡以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惟均未賠 償前開告訴人所受之損失,暨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 生危害、被告所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使 用,而實際自本案詐欺集團獲取任何報酬或詐欺犯罪所得,



既無從認定被告因本件幫助犯行而有實際犯罪所得,自無犯 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 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恭仁移送併辦審理 ,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芷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經過(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晉立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訊息,晉立祥於 110年11月、12月間瀏覽該訊息,加入LINE群組,暱稱「羽彤」、「MOODY'S 0067」、「策略交易員-宥嘉」向晉立祥佯稱下載「穆迪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晉立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24日10時24分許匯款50萬元。 1、111年3月8日警詢筆錄、同年6月20日偵訊筆錄(111偵10846卷第9至10、65至67頁) 2、晉立祥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10846卷第13至31頁) 3、晉立祥匯款單據(111偵10846卷第35頁) 4、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2 李宜謙 詐欺集團成員暱稱「林繹家」於111年2月起,透過LINE向李宜謙佯稱可參加股票投資群組,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並提供「穆迪投資」網站,致李宜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18日9時31分許匯款4萬元。 1、111年3月9日警詢筆錄(111偵11349卷第9至12頁) 2、李宜謙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1349卷第7至21頁) 3、李宜謙LINE對話擷圖(111偵11349卷第23至35頁) 4、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3 甘冬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中旬,傳送簡訊與甘冬紅,佯稱可以參加理財研討及購買股票探討,加入群組可分享投資理財獲利的技巧云云,並提供投資APP ,致甘冬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24日0時23分許、111年2月24日0時24分許匯款5萬元、3,000元。 1、111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11偵12231卷第21至23頁) 2、甘冬紅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2231卷第29至46頁) 3、甘冬紅匯款單據(111偵12231卷第52、55頁) 4、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4 張素璉 詐欺集團成員暱稱「羽彤」、「文翰」於110年11月24日向張素璉佯稱下載「穆迪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張素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21日11時19分許匯款26萬元。 1、111年3月8日警詢筆錄(111偵13150卷第11至13頁) 2、張素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13150卷第15至49頁) 3、張素璉匯款單據(111偵13150卷第54頁) 4、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5 蔡奉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9時許,發股票投資分享邀約電話予蔡奉錦,加入LINE群分享股票心得,並向蔡奉錦佯稱下載「Moody」軟體,可參加抽購剛上市股票、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奉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24日8時56分許匯款3萬元。 1、111年3月9日警詢筆錄(111偵13151卷第33至34頁) 2、蔡奉錦匯款單據(111偵13151卷第46頁) 3、蔡奉錦手機翻拍照片(111偵13151卷第57至68頁) 4、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6 陳冠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4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陳冠霖,佯稱與陳冠霖分享投資之訊息,並要其加入LINE暱稱「飛鴻羽翼」分享投資課程,申辦會員,並提供「穆迪投資」網站儲值操作,致陳冠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21日12時許匯款40萬元。 1、111年3月9日警詢筆錄(111偵13338卷第9至13頁) 2、陳冠霖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3338卷第15至37頁) 3、陳冠霖存摺明細(111偵13338卷第45頁) 4、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7 劉美玉 詐欺集團成員暱稱「羽彤」、「文翰」於110年12月6日向劉美玉佯稱下載「穆迪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劉美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21日9時40分許匯款12萬元。 1、111年3月8日、9日警詢筆錄(111偵13474卷第7至11、13至17頁) 2、劉美玉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13474卷第19至20、23至35、41、53至57頁) 3、劉美玉匯款單據(111偵13474卷第39頁) 4、111年2月21日劉美玉手機翻拍照片(111偵13474卷第61至73頁) 5、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8 廖福堂 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雯雯」、「林雯翰」、「羽彤」於111年1月17日向廖福堂佯稱下載「穆迪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廖福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16日10時32分許匯款56萬元。 1、111年3月8日警詢筆錄(111偵16171卷第15至19頁) 2、廖福堂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6171卷第21至47、71至75頁) 3、廖福堂匯款單據(111偵16171卷第55頁) 4、111年3月8日廖福堂手機翻拍照片(111偵16171卷第59至69頁) 5、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9 張珮慈 詐欺集團成員暱稱「李羽彤」於110年11月24日向張珮慈佯稱下載「穆迪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張珮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24日11時7分許匯款10萬元。 1、111年3月9日警詢筆錄(111偵16897卷第25至29頁) 2、張珮慈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6897卷第33至87頁) 3、張珮慈匯款單據(111偵16897卷第113頁) 4、張珮慈提供之穆迪APP軟體頁面(111偵16897卷第117至145頁) 5、張珮慈LINE對話擷圖(111偵16897卷第147至237頁) 6、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10 黃泓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中旬加入黃泓諭的LINE,向黃泓諭佯稱下載「穆迪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泓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25日8時50分許匯款2萬9,000元。 1、111年3月9日警詢筆錄(111偵18484卷第23至24頁) 2、黃泓諭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18484卷第29至41頁) 3、詐欺集團偽造之公文(111偵18484卷第42頁) 4、黃泓諭匯款單據(111偵18484卷第45頁) 5、黃泓諭LINE對話紀錄(111偵18484卷第47至52頁) 6、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11 蕭碧娟 詐欺集團成員暱稱「Li」之女子,透過LINE與蕭碧娟交好友,向蕭碧娟佯稱下載「穆迪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蕭碧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16日12時37分許匯款24萬元。 1、111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11偵18484卷第53至54頁) 2、蕭碧娟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8484卷第56、74至84頁) 3、蕭碧娟LINE對話紀錄(111偵18484卷第57至70頁) 4、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12 江國貴 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妳的LYP呀」、「林文翰」、「Moody's 001」於110年12月6日向江國貴佯稱下載「穆迪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江國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18日11時16分許匯款10萬元。 1、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111偵18857卷第7至8頁) 2、江國貴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857卷第45至51頁) 3、江國貴匯款單據(111偵18857卷第9頁) 4、江國貴穆迪APP頁面(111偵18857卷第29頁) 5、江國貴LINE對話紀錄(111偵18857卷第17至27頁) 6、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13 吳麗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於LINE交友軟體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與吳麗貞相識,吳麗貞再加入穆迪客服019群組,該成員向吳麗貞佯稱下載「穆迪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吳麗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21日11時5分許匯款10萬元。 1、111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11偵19883卷第25至26頁) 2、吳麗貞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9883卷第69至81、167頁) 3、吳麗貞匯款單據(111偵19883卷第141頁) 4、吳麗貞LINE對話擷圖(111偵19883卷第151至161頁) 5、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14 劉鳳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底撥打電話予劉鳳婷,告知可以參加LINE群組飆股,分享股票資訊,並暱稱「林文翰」、「陳志雄」、「Moody's客服NO.08」向劉鳳婷佯稱下載「穆迪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劉鳳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23日10時14分許匯款11萬元。 1、111年4月19日警詢筆錄(111偵20008卷第13至33頁) 2、劉鳳婷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0008卷第35至63頁) 3、劉鳳婷LINE對話紀錄(111偵20008卷第83至207、213至233頁) 4、詐欺集團使用之證件及資金匯入確認書(111偵20008卷第81頁) 5、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15 周錦慧 詐欺集團於110年11月中旬撥打電話予周錦慧,佯稱可以教周錦慧賺錢,下載「穆迪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周錦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18日13時23分、111年2月18日13時27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 1、111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11偵20181卷第31至32頁) 2、周錦慧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0181卷第33至67、81、95至97頁) 3、周錦慧LINE對話紀錄(111偵20181卷第73至79、83至89頁) 4、詐欺集團偽造之公文函(111偵20181卷第69至71頁) 5、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16 吳慶明 詐欺集團成員暱稱「羽彤」於110年12月21日向吳慶明佯稱加入穆迪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吳慶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24日12時4分許匯款55萬元。 1、111年3月10日警詢筆錄(111偵20209卷第13至16頁) 2、吳慶明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0209卷第17、25至63頁) 3、吳慶明匯款單據(111偵20209卷第81頁) 4、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17 洪宥慧 (111偵23669併辦審理) 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推銷股票投資,洪宥慧及其先生林宇翔透過LINE加入群組,對方佯稱下載「穆迪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洪宥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22日9時15分23秒、111年2月22日9時15分55秒匯款1萬元、1萬元。 1、111年3月9日警詢筆錄(111偵23669卷一第177至179頁) 2、洪宥慧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23669卷四第103至104頁,卷五第135至169、191至193頁) 3、洪宥慧匯款單據(111偵23669卷五第179頁) 4、洪宥慧LINE對話紀錄(111偵23669卷五第184至186頁) 5、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18 林美玲 (111偵23669併辦審理)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與林美玲聯繋,加入「VIP策略交易群」群組,暱稱「羽彤」向林美玲佯稱下載「穆迪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林美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22日11時8分許匯款150萬元。 1、111年3月8日警詢筆錄(111偵23669卷一第171至176頁) 2、林美玲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23669卷三第161至281頁) 3、林美玲匯款單據(111偵23669卷三第103頁) 4、林美玲LINE對話紀錄(111偵23669卷三第107至152頁) 5、蘆洲分局照片(111偵23669卷三第153至159頁) 6、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19 戴紫婕 (111偵23669併辦審理)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與戴紫婕聯繋加入群組,暱稱「羽彤」向林美玲佯稱下載「穆迪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戴紫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2月25日9時13分許匯款6萬2,000元。 1、111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11偵23669卷一第157至161頁) 2、戴紫婕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3669卷四第87、255至257、267至291頁) 3、中信商銀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3669卷三第71至79、301至303頁,第303頁) 4、戴紫婕手機擷圖(111偵23669卷四第259至266頁) 5、111年3月31日永豐商銀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32914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10846卷第47至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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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