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92號
SLDM,112,聲,392,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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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家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家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家泰因詐欺等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8月。受刑人於民國108年9月 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 1417421號函暨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謝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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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