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11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2月28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於108 年1月28日確定,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撤緩字第150號裁定撤 銷緩刑宣告,並於111年2月7日確定,受刑人已於111年5月2 3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5月22日,經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5月 10日。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5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5日法矯署教 字第112001453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 第11201453310號)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