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22號
SLDM,112,聲,322,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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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闕僑虹 住○○市○○○○○街○段000號00樓之0被
張境允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張境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
院111年度簡字第16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闕僑虹前遭被告張境允竊取之財物GU CCI牌太陽眼鏡2支(1支為黑色,1支為卡其色),因被告前 開竊盜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67號判決在案,爰請 求發還前開物品云云。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 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 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 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 知得聲請發還之物,以業經扣押之贓證物為前提(臺灣高等 法院109年聲字第136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案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凌晨2時許,在新北市○ ○區○○路000號「仁愛福星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徒手竊取聲 請人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內之GUCCI牌太 陽眼鏡2支、USB1個及記憶卡1盒(1大1小,USB1個及記憶卡 1盒業已發還聲請人)等物之竊盜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簡字第16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並就未扣案犯罪 所得諭知沒收、追徵在案,此有前開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佐 ,而被告所竊取之上開GUCCI牌太陽眼鏡2支並未扣案乙節,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既然本案並未 扣得聲請人所有之上開GUCCI牌太陽眼鏡2支,自無從發還, 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蕭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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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