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95號
SLDM,112,聲,295,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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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聖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聖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聖興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 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 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 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 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 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 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 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 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 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 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2 及編號3、4所示之罪,雖分別經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 第23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4月確定,依前說 明,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自應以其各罪



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 號5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4年2月為重,爰考量受刑人所犯 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受刑人對定 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等節,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 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29日 109年5月29日 109年5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95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95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317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344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1月6日 109年11月6日 110年3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344號 確定 日期 109年12月21日 109年12月21日 110年5月6日 備 註 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3、4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3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 4 5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317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93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34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7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3月24日 111年1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34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75號 確定 日期 110年5月6日 111年12月30日 備 註 編號3、4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3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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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