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明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明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明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 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 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 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 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 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 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 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 ,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 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 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亦可
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翁明志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 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又附表編號4、編號9至編號10所示之罪係不得 易科罰金之刑,而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5至編號8所示之 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 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同法第51條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具狀 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 刑人簽具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 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7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 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 、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 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針對本件定應執 行刑之意見陳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 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 查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7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 執行之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5至 編號8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4 、編號9至編號10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 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於受刑人 已執行完畢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 時扣除之,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附表:受刑人翁明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5日 108年9月9日 108年8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082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96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811號 109年度湖簡字第128號 110年度湖簡字第137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0月15日 109年7月30日 110年6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811號 109年度湖簡字第128號 110年度湖簡字第137號 確定 日期 109年4月22日 109年9月23日 110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73號(編號1至3定刑7月已執畢)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697號(編號1至3定刑7月已執畢)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73號(編號1至3定刑7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日 108年8月3日 109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20、321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20、321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10、2108、21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 110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1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 110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2月29日 110年12月29日 110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2號 (編號6至8定刑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23日 109年2月8日 109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10、2108、2109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10、2108、2109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3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14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1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14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2月27日 110年12月27日 110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2號 (編號6至8定刑10月)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2號 (編號6至8定刑10月)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0號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9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90號 確定 日期 111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