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82號
SLDM,112,審金訴,82,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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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詹于槿
被 告 高睿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22
130 號、第22394 號),及追加起訴(111 年度偵字第第2674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後,茲
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睿呈犯如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項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高睿呈於民國111 年6 月中旬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微信暱稱「霸子6.0 」、李益安徐鏡鎧高元興等人組成 之詐欺集團(高睿呈涉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另案以111 年度訴字第924 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上 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 年度上訴字第342 號審理中; 李益安徐鏡鎧高元興3 人涉嫌加重詐欺、洗錢部分,由 檢察官另案處理),而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3,000元之代 價,為該詐欺集團擔任對外收取人頭帳戶、提款、收受與轉 交贓款,即俗稱之收簿手、車手、收水等工作,其詳分述如 下:
(一)與「霸子6.0 」、徐鏡鎧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 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 年6 月26日晚間7 時 許,假冒網路商場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向卓言慧佯稱:因 商品交易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免扣除積蓄云云,致卓 言慧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款機,於當 日晚間7 時53分許,將29,988元轉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06 80765325286號帳戶內;該詐欺集團並即於卓言慧轉帳後, 遣高睿呈徐鏡鎧將上開款項提領一空,所得款項30,000元 再由高睿呈轉交給「霸子6.0 」,而以前開方式逃避檢警追 查,並隱匿前開贓款之去向。
(二)與「霸子6.0 」、高元興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



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 年6 月26日晚間7 時 37分許,假冒臉書銷售業務及金管會人員,向鍾佳茜佯稱: 因系統當機誤設付費會員,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會員資格 云云,致鍾佳茜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 款機,於當日晚間9 時10分,將29,985元轉入土地銀行第33 3005622378號帳戶內;該詐欺集團並即於鍾佳茜轉帳後,遣 高睿呈高元興將上開款項提領一空,所得款項30,000元再 由高睿呈轉交給「霸子6.0 」,而以前開方式逃避檢警追查 ,並隱匿前開贓款之去向。
(三)與「霸子6.0 」、李益安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 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 年7 月30日晚間7 時 許,假冒蝦皮拍賣客服人員,向陳永言佯稱:需透過自動櫃 員機簽署金流服務,始得繼續利用拍賣平臺販售貨物云云, 致陳永言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款機, 接續於當日晚間8 時31分、8 時48分,依序將17,021元、12 ,978元轉入土地銀行第065215003765號帳戶內;該詐欺集 團並即於陳永言轉帳後,透過「霸子6.0 」派遣高睿呈、李 益安將上開兩筆款項提領一空,所得款項共30,000元再由高 睿呈轉交給「霸子6.0 」,而以前開方式逃避檢警追查,並 隱匿前開贓款之去向。
  嗣因卓言慧、鍾佳茜、陳永言發覺受騙,分別報警處理,始 為警循線查獲上情(高睿呈被訴對徐惠貞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及洗錢罪之犯行部分〈詳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 字第22130 號、第22394 號起訴書所載〉,由本院另行諭知 不受理)。
二、案經卓言慧、鍾佳茜、陳永言分別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同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件係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2 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 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 170 條等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高睿呈坦承上揭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不諱,核與 李益安徐鏡鎧高元興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渠等擔任 提款車手,所得款項均係交給被告接手等語(111 年度偵字 第26748 號卷第23頁、第77頁、第131 頁,111 年度偵字第 22394 號卷第15頁),及卓言慧、鍾佳茜、陳永言分別於警 詢中證述渠等受害情節(同上第26748 號偵查卷第101 頁、



第115 頁,同上第22394 號偵查卷第55頁),前後相符,此 外,並有李益安徐鏡鎧高元興提款之提領清冊與自動櫃 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李益安領款後與被告一同離 去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1年6 月26日道路與超商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土地銀行第065215003765號、第3330 05622378號及合作金庫銀行第0680765325286 號等帳戶之交 易明細在卷可佐(同上第22394 號偵查卷第29頁、第31頁、 第47頁、第51頁,同上第26748 號卷第43頁、第21頁、第45 頁、第89頁、第47頁至第53頁、第111頁、第97頁),足徵 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3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 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 錢罪。被告與「霸子6.0 」、徐鏡鎧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 詐騙卓言慧及該次之洗錢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同理,被告與「霸子6.0 」、高元興等詐欺集 團成員間,就詐騙鍾佳茜及該次洗錢之犯行間,及其與「霸 子6.0 」、李益安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詐騙陳永言及該次 之洗錢犯行間,並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在收受李益安、徐鏡 鎧、高元興所提領的贓款後,將之交給「霸子6.0 」等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藉以隱匿贓款去向,並使「霸子6.0 」等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身幕後,逃避檢警追緝,在法律評價 上,既係在完成該次詐欺取財罪之取財階段行為,亦係在著 手隱匿前開贓款之洗錢行為,其該次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 兩罪於此階段,行為有部分重疊,應認係以1 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2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 3 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等前後詐騙卓言慧、鍾佳茜 與陳永言共3 個被害人,按被害人人數計算,被告係犯3 個 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該3 罪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故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猖獗,一般民眾受此類不法集團詐騙、 騷擾,甚至因此損失財物者,不勝枚舉,然被告僅因貪圖小 利,竟不惜為詐欺集團從事本案之詐欺、洗錢等犯罪,結果 不僅造成被害人之金錢損失,並使偵查機關難以透過帳戶追 查幕後集團,平添破案困難,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均無可 取,犯罪手段亦有可議,犯後雖坦承犯行,然並未能與各個 被害人達成和解,此前尚無相類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考量陳永言等人個別所受之 損失,尚無確證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罪而分得何種犯罪所得 (詳下述),及其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家庭經濟及其他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被告雖共犯 3 個詐欺罪,然該3 罪係於111 年6 月26日、7 月30日兩日 間,在同一個詐欺集團之指揮下所犯,法律上雖應分開論罪 ,事實上各罪彼此則具有相當之關聯性,故不宜以累加方式 定其執行刑,另參酌被告日後服刑時,對刑罰之適應性與教 化可能等情,酌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被告在偵查中陳稱 :原本約定以每月33,000元作為報酬,但伊沒有領到薪水等 語(111 年度偵字第22130 號卷第87頁),尚難遽認其有自 本案犯罪中收取犯罪所得,故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檢察 官雖引用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請求對被告沒收本案贓款, 然被告既已將所提領被害人之款項悉數上繳給前來接應之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並未保有前開贓款,自無再對其諭知沒收 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本案經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主文部分)
編號 簡要犯罪事實(幣別均為新臺幣) 處罰主文 1 詐騙被害人卓言慧29,988元部分(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高睿呈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詐騙被害人鍾佳茜29,985元部分(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 高睿呈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詐騙被害人陳永言29,999元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部分) 高睿呈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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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