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睿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一百一十二年度審金訴字第八二號、第一七九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就高睿呈被訴對徐惠貞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高睿呈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10日 以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82號、第179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該案被告被訴對被害人徐惠貞犯加 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部分(詳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22130 號、第22394 號起訴書所載),有不宜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撤銷該部分裁定,並改依通常 程序審判之;至被告其餘被訴事實,則仍依簡式審判程序進 行審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