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82號
SLDM,112,審金訴,82,2023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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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睿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高睿呈被訴對徐惠貞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高睿呈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 起訴後,業經辯論終結,惟其被訴對徐惠貞犯加重詐欺取財 罪及洗錢罪部分(詳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 22130 號、第22394 號起訴書所載),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就該部分犯罪事實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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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