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58號
SLDM,112,單禁沒,58,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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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得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92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陸點貳壹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得順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6.2142公克),係 違禁物,爰依法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刑法第38條、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地檢署以109年度毒偵 字第224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該扣案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送驗後,以氣相層析 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檢驗結果:白色結晶塊2袋,淨重16.2470公克,取樣0. 0328公克,驗餘淨重16.2142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 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6月8日航 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77卷第143頁),足證該扣案物確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依照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 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 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 一體,依同規定均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芷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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