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輝雄
籍設基隆市○○區○○路00號0樓(即基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21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輝雄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0 9年度毒偵字第215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 ,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 ,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 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 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三、經查,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09年度毒偵字第2156號為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又前 開扣案之吸食器1組,既經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衡情必有微量第二級毒品成分附著於吸食器內而無從析 離,揆諸前開說明,該吸食器自應隨同附著於吸食器內之微 量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