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80號
SLDM,111,附民,580,202303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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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原 告 劉佳
送達代收人 林秋月
被 告 黃彥浩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37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8號違反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彥浩等11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劉佳玲就被告林嘉昌王志維任睿麟柯佳業黎瑋、朱 泓璋、劉明鴻陳棋湣劉景富(除被告林嘉昌外,均已另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另原告對共同被 告林嘉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審結 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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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