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 告 李承禹
被 告 鄭水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21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禹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