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460號
SLDM,111,附民,1460,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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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
原 告 詹淑瑛



被 告 黃宥祥



林聖峯


吳進來



李振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2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詹淑瑛請求被告黃宥祥、林聖峯、吳進來、李振毓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宥祥、林聖峯、吳進來、李振毓林鈺婷柳宇呈 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告 詹淑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黃宥祥 、林聖峯、吳進來、李振毓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裁定將此部分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林鈺婷柳宇呈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 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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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