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楊笙霆
被 告 彭明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8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