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960號
SLDM,111,審訴,960,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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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9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哲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哲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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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