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1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富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2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富山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藍富山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其前經拘提 到案,經當庭告知庭期後,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復經依法傳 拘無著,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保全審判程序之進 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 12年2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尚有另案經判決確 定待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借撥執行 ,本院同意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2年3月15日起, 將被告送往法務部○○○○○○○執行另案刑期,此有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子字第4317號執行指揮書(甲)傳 真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被告 已因另案執行中,即無逃亡之虞,前述羈押原因既已消滅, 應自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