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023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賴人豪
張純菁
被 告 甲○○原名王郁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