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郭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丁賀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主張被告係「基
隆市○○區○○街00巷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之所有權
人,而原告則係「基隆市○○區○○街00巷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
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因被告疏未維護修繕系爭3樓房屋,導致
系爭2樓房屋漏水並使原告受有損害,為此,原告乃起訴請求被
告修復漏水,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系爭侵害排除請
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
告應先查報系爭侵害排除請求之標的價額,例如提出估價單,逐
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
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補
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