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7號
KLDV,112,補,157,2023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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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吳祥榮

被 告 楊維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吳祥芳」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祥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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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