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9號
KLDV,112,補,149,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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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江雅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紅王月秀賴貞伃賴鴻鶯間給付借款事
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2年度司促字第408號支付命令,敦
促被告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6,369元及其利息;因被告賴貞
伃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乃連帶債務,其是否基
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及效力應否及於被告王惠紅,尚待調查
審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69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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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