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調字第1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銘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所有權部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未據提出如附件所示 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依前揭說明,原告自應補正 上開欠缺。爰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