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2年度,75號
KLDV,112,基簡,75,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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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75號
原 告 黃嘉慶
訴訟代理人 葉進協

被 告 吳士祥


吳士源


吳士嫻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兩造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 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原告因拍賣取得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與被告共 有系爭建物,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未訂有不分割之 期限,然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 第824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將系爭建物變價分割,所得價金 由兩造按應有部分各4分之1比例分配之判決。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 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建物為兩造共有, 應有部分各4分之1,有基隆市稅務局111年10月27日基稅房 貳字第1110018766號函附系爭建物稅籍證明書在卷可憑(本 院卷第29頁至第3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原告主張系爭建物無不得 分割之約定,或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可信為真 實,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建物,自屬有據。



五、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 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 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 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 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 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 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不受 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係指共有物性質 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以原物分配有困難之情形,例如共有物 本身無法為原物分割,或雖非不能分割,然分割後將顯然減 損其價值或難以為通常使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系爭建物只有3層樓,且面積大小不 一,有本院111年9月2日基院麗110司執勤字第18992號證明 書可憑(本院卷第51頁),顯然無從按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 ,將系爭建物各樓層以原物分割方式,分割予各共有人單獨 所有,而僅能將系爭建物以原物分配予一造兼金錢補償或變 價分割。又就系爭建物是否由共有人之一取得全部所有權, 並以金錢補償他共有人等,因被告未到場而無法達成共識, 原告亦未聲請鑑定系爭建物之價值,足見系爭建物倘採補償 分割方式,即將原物分配於共有人之一,並以金錢補償他共 有人,亦顯有困難。系爭建物既無法原物分割或補償分割, 自應予變價分割,以所得價金分配予全體共有人,可保持系 爭建物之完整利用及經濟效用,各共有人亦得藉此充分實現 因共有系爭建物所得享有之金錢利益,對兩造均屬有利,如 兩造對系爭建物另有使用規劃或留有特殊感情,仍得依民法 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行使優先承買權,買受系爭建物。本 院審酌系爭建物之型態、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及意願等一 切情狀,認系爭建物之分割方法以變價後價金按兩造之應有 部分各4分之1分配,應屬妥適之分割方法。  六、又分割共有物之訴,既已由法院准予分割,並為全體共有人 定分割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兩造依應有 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1,000元,始為公平,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               
共有物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 一層:45.28 二層:50.09 三層:31.41 合計:126.78 黃嘉慶吳士祥吳士源吳士嫻各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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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