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225號
KLDV,112,基小,225,20230329,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25號
原 告 楊銘泰
被 告 倪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關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