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簡字,93年度,7號
TYEV,93,桃保險簡,7,2005112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友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丙○○○○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114,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1/1頁


參考資料
丙○○○○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