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宇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玖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宇豪於民國110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21日止累計161,2
99元未給付,其中154,536元為本金;6,670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宇豪於民國107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
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114
年0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
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21日止
累計112,648元未給付,其中107,965元為本金;4,683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7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536元 張宇豪 自民國112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7965元 張宇豪 自民國112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