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33號
KLDV,112,司促,1233,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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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王詩韻


呂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暐羚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王詩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
其中編號0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61,974元整,依
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分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1年08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61,97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詩韻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2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974元 王詩韻呂暐羚 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61974元 王詩韻呂暐羚 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974元 王詩韻呂暐羚 自民國111年08月15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 年息0.1275% 001 新臺幣61974元 王詩韻呂暐羚 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02月14日止 年息0.2275% 001 新臺幣61974元 王詩韻呂暐羚 自民國112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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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