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70號
KLDV,112,司促,1170,2023030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慈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慈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2日止累計28,851元正未給付,
其中28,462元為消費款;38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1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505元 鄭慈惠 自民國112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957元 鄭慈惠 自民國112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