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 告 亞洲台北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鐘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
被 告 路藹莉
吳浩瑋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澤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基簡字第八五四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 字第56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春節加收款民事訴訟之裁 判,以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854號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據(亦即亞洲台北山城社區110年12月4日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之相關決議是否有效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