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1年度,1008號
KLDV,111,基簡,1008,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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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1008號
原 告 林方梅子(已歿)
訴訟代理人 林正男
林明達
被 告 吳李現
訴訟代理人 郭亮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陳報原告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且陳明是否承受訴訟(併提出各該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繕本逕送對造)。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原則上當然停止;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 8、173條、第175條第1項)。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訴訟,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22日死亡(卷附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足 稽)迄今逾2月,仍未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承受訴訟情事 。則本院無從得知繼承情形、承受訴訟對象,自無從命之續 行訴訟,勢滋生原告無當事人能力之訴訟合法性問題。爰裁 定補正事項如主文,逾期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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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