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3041號
KLDV,111,基小,3041,2023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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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30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高錫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峰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9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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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