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33號
KLDV,111,勞訴,33,2023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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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懷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間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5日民事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爰參酌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
7號裁定所核定之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
7,146元(計算式:73,968元-73,968元×2/3+2,490元),倘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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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