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陳采寧
被 告 張巧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巧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 訴字第400號),經原告陳采寧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