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6號
KLDM,112,附民,16,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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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蔡伊文

被 告 陳友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第48號(由111年度金訴字第42
6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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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