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附民字,112年度,17號
KLDM,112,基簡附民,17,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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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吳婉毓
被 告 陳月菊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5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月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2年度 基簡字第159號),經原告吳婉毓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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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